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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還欠債注銷登記 原股東需清債

發布時間:2024-01-16 15:05:00來源: 新京報

  新京報訊 (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 彭聰 馮(feng) 昌振)近年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虛假簽字的申請或承諾材料進行公司注冊(ce) 導致公司登記被撤銷的案例大量出現,不僅(jin) 對公司內(nei) 部治理、正常市場交易秩序、工商登記效力產(chan) 生不利影響,也為(wei) 相關(guan) 類案糾紛審理帶來了新挑戰。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穀區人民法院召開涉公司登記類糾紛案件新聞通報會(hui) ,對涉公司登記類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案件特點進行了介紹,進行相關(guan) 風險提示。

  據平穀法院黨(dang) 組成員、副院長張海成介紹,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平穀法院共審結涉公司登記類糾紛案件259件,案件呈現案由分布相對集中、數量整體(ti) 呈上升趨勢、應訴率相對較低、調解率相對較低等特點。

  平穀法院在訴前注重協調化解,充分發揮行政調解、行政複議等救濟途徑優(you) 勢。在訴中進行類案集中審理,與(yu)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長效聯動機製,開展聯合專(zhuan) 項調研,梳理易發糾紛的案件類型並提出對策,並發揮法官會(hui) 議效能,統一裁判尺度。平穀法院強化審判行政銜接流轉,對於(yu) 可以適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guan) 於(yu) 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規定程序進行撤銷登記的情形,引導當事人向工商登記機關(guan) 申請自行撤銷登記。

  在訴後,平穀法院發揮司法能動性,通過發送司法建議助推企業(ye) 良性發展。以法官工作站、法官聯係點、法官服務點為(wei) 重要抓手,開展多樣普法宣傳(chuan) ,增強群眾(zhong) 法治意識,保護市場主體(ti) 合法權益,著力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就相關(guan) 主體(ti) 應當如何防範涉公司登記類糾紛,平穀法院民二庭副庭長董小明提示,當事人要增強個(ge) 人信息安全意識和維權意識,不要輕易把身份證件借與(yu) 他人,發現身份證件丟(diu) 失後,要第一時間進行掛失登記補辦,當發現身份被冒用時,應及時依法維權。代理機構應增強對代理人的職業(ye) 培訓,建立從(cong) 業(ye) 信用體(ti) 係,從(cong) 規範和製度層麵促進依法代理的良好職業(ye) 氛圍。此外,還應當利用“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加強和規範工商登記審查,對於(yu) 注冊(ce) 登記全程留痕,以便事中監督、事後追責。公司及其股東(dong) 、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製人等需增強法律意識。在進行工商登記時,尤其是通過工商登記代理人、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辦理相關(guan) 手續時,要意識到提交材料務必真實合法以及對於(yu) 中介機構的行為(wei) 進行監督,否則一旦因公司陷入糾紛,其亦有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案例 1

  公司未還欠債(zhai) 注銷登記 法院判決(jue) 原股東(dong) 清償(chang) 債(zhai) 務

  B公司成立於(yu) 2002年12月12日,股東(dong) 為(wei) 宋某、張某和楊某。張某為(wei) 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楊某為(wei) 監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決(jue) ,判決(jue) B公司支付A公司貨款145513.2元。後A公司申請強製執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chan) 為(wei) 由作出終本執行裁定書(shu) 。2020年7月7日,B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後A公司起訴要求股東(dong) 宋某、張某和楊某清償(chang) 前述判決(jue) 項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債(zhai) 務。庭審中,張某不認可B公司注銷時的工商檔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清算報告》中其簽字為(wei) 本人所簽,並申請筆跡鑒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wei) ,A公司對B公司的債(zhai) 權經生效判決(jue) 確認,現尚未清償(chang) ,法院對A公司主張的債(zhai) 權數額予以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zhai) 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dong)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dong) ,以及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對公司債(zhai) 務承擔清償(chang) 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根據已查明的事實,B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違反了上述規定,A公司主張B公司的股東(dong) 宋某、張某和楊某等人對B公司債(zhai) 務承擔清償(chang) 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張某主張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簽字並非其本人所簽,其對公司注銷並不知情,並申請筆跡鑒定。張某係B公司的經理、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從(cong) B公司注銷至A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已經經過近一年時間,在此期間張某從(cong) 未向有關(guan) 部門主張過公司注銷材料上簽字非其所簽等情況,故法院認為(wei) 張某對於(yu) B公司注銷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對於(yu) 張某的筆跡鑒定申請,非證明本案待證事實的必要事項,法院不予準許。

  法官提示

  給債(zhai) 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dong) 需為(wei) 公司債(zhai) 務承擔清償(chang) 責任

  依法進行清算係公司注銷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各種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況,其中之一即為(wei) 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即被注銷,給債(zhai) 權人造成損失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股東(dong) 需為(wei) 公司債(zhai) 務承擔清償(chang) 責任。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yu) 其中一個(ge) 股東(dong) 表示公司注銷材料上簽字非其本人所簽,其對公司注銷並不知情。辦理工商登記雖是形式審查,但工商材料中簽字並非本人所簽存在多種可能性,不能僅(jin) 以此認定相關(guan) 股東(dong) 不需承擔責任,還需要結合具體(ti) 案件情況來綜合判定股東(dong) 對於(yu) 公司注銷等登記事宜是否知情認可。

  案例 2

  公司被起訴 法定代表人要求變更身份被法院駁回

  王某係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係A公司股東(dong) 。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負責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職,並承諾在職期間由此產(chan) 生的一切法律責任、一切相關(guan) 費用由公司承擔,與(yu) 代理法定代表人無關(guan) 。

  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變更為(wei) 李某,A公司的股東(dong) 由王某、B公司變更為(wei) 李某。後A公司被起訴並進入執行程序,李某作為(wei)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製措施。故李某起訴要求將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為(wei) 王某。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wei) ,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條規定,公司不設董事會(hui) ,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dong) 委派產(chan) 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章程第十五條規定,執行董事為(wei)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據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選任屬於(yu) 公司內(nei) 部事務,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況下,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guan) 申請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

  李某與(yu) 王某達成協議,由李某擔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現李某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但其並未舉(ju) 證證明其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內(nei) 部自治程序,且依據工商登記李某為(wei) 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東(dong) ,故李某要求將A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wei) 王某或其他人的訴訟請求,缺少事實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掛名”並非“冒名”,“掛名”法定代表人也需擔責

  司法實務中,受托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並不實際參與(yu) 公司經營管理的“掛名”法定代表人屢見不鮮。“掛名”並非“冒名”,是“掛名”法定代表人自願與(yu) 他人達成的合意,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即使是“掛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擔,因已進行工商登記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公司內(nei) 部自治事項,即需要公司內(nei) 部對於(yu) 變更法定代表人形成決(jue) 議。但在司法實務中,當“掛名”法定代表人起訴時,公司多已經失聯或對於(yu) 起訴不予理會(hui) ,此時“掛名”法定代表人的請求往往難以得到支持。(新京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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