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 引導養犬人士充分認識社會責任法律責任
□ 本報記者 張昊
隨著群眾(zhong) 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飼養(yang) 犬隻已成為(wei) 普遍的社會(hui) 現象。但由於(yu) 部分犬隻飼養(yang) 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對犬隻疏於(yu) 管理,造成犬隻傷(shang) 人事件時有發生。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ju) 行新聞發布會(hui) ,發布6件飼養(yang) 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發布旨在引導廣大群眾(zhong) 依法文明飼養(yang) 動物,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
生活中,如何管理犬隻才能夠避免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對解決(jue) 犬隻致損民事責任問題,人民法院在完善司法規則方麵有何舉(ju) 措?圍繞這些問題,最高法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宣示規則強化養(yang) 犬有責意識
發布會(hui) 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說,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動物防疫法以及相關(guan) 地方法規規章等對犬隻飼養(yang) 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義(yi) 務作出了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飼養(yang) 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會(hui) 傷(shang) 人”的僥(jiao) 幸心理,有的飼養(yang) 人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有關(guan) 養(yang) 犬的法律法規。
最高法本次發布的“洪某某訴歐某、斯某飼養(yang) 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就是這樣一起案例。斯某盲目自信,認為(wei) “我家的狗很萌很聽話,不咬人”,違反相關(guan) 規定讓其7歲孩子歐某獨自遛犬。因歐某未避讓不滿一歲的嬰兒(er) ,造成嬰兒(er) 被犬傷(shang) 害。
陳宜芳說,希望這些案例能讓犬隻飼養(yang) 人、管理人充分認識到自家“很萌很可愛”的犬也是潛在的“移動危險源”,必須認真了解和學習(xi) 動物飼養(yang) 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養(yang) 犬、依規養(yang) 犬。
記者注意到,最高法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涵蓋常見的飼養(yang) 動物損害情形,並借由典型案例的發布進一步闡明了飼養(yang) 動物損害責任規則。
犬隻致人損害,不僅(jin) 限於(yu) 犬隻撕咬、抓撓等與(yu) 人的身體(ti) 直接接觸的情形。犬隻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為(wei) ,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產(chan) 生身體(ti) 損害的後果。
寵物“無接觸式傷(shang) 害”他人,飼養(yang) 人是否擔責?本次發布的“張某甲訴張某乙飼養(yang) 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就為(wei) 此類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該案中,張某乙飼養(yang) 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張某甲的兩(liang) 輪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受傷(shang) 。
陳宜芳說,這起案例明確了即使犬隻未與(yu) 他人發生直接身體(ti) 接觸,但隻要與(yu) 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guan) 係,同樣屬於(yu) “飼養(yang) 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飼養(yang) 人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本次發布的“徐某某訴劉某某飼養(yang) 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宣示了不得飼養(yang) 禁養(yang) 犬種的理念,“王某某因違規養(yang) 犬被公安機關(guan) 行政處罰案”宣示了養(yang) 犬不是“隨隨便便的小事”。
“協調、統一養(yang) 犬快樂(le) 和養(yang) 犬安全,是社會(hui) 治理中需要解決(jue) 的重要問題,也是法治建設應當關(guan) 注的重要內(nei) 容。”陳宜芳說,希望本次發布的案例能夠強化飼養(yang) 人和管理人養(yang) 犬有責、養(yang) 犬負責意識。
提示養(yang) 犬一定程度上是“養(yang) 責任”
生活中,要如何管理犬隻,才能夠避免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對此,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杜軍(jun) 介紹了這個(ge) 問題所涉及的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飼養(yang) 了禁止飼養(yang) 犬隻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禁止飼養(yang) 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比如,某市養(yang) 犬管理規定禁止飼養(yang) 藏獒。飼養(yang) 人違反該規定,飼養(yang) 了一隻藏獒。當藏獒咬傷(shang) 他人時,不論飼養(yang) 人采取了何種管理措施,也不論被侵權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為(wei) ,飼養(yang) 人都應該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杜軍(jun) 舉(ju) 例說。
第二種是飼養(yang) 的雖然不是禁止飼養(yang) 的犬隻,但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某市養(yang) 犬管理規定要求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如果飼養(yang) 人攜犬外出未對犬隻束犬鏈而導致他人被咬傷(shang) ,飼養(yang) 人原則上應全額賠償(chang) 被侵權人損失;隻有當飼養(yang) 人提供證據證明損害結果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的,才可以適當減輕飼養(yang) 人的賠償(chang) 責任,但不能完全免責。”杜軍(jun) 說。
第三種是飼養(yang) 的不是禁止飼養(yang) 犬隻,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yang) 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也就是說,飼養(yang) 人飼養(yang) 的犬隻不屬於(yu) 禁止飼養(yang) 的範圍,犬隻飼養(yang) 行為(wei) 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此種情形下犬隻咬傷(shang) 他人,飼養(yang) 人原則上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但是,飼養(yang) 人能夠舉(ju) 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賠償(chang) 責任;飼養(yang) 人能夠舉(ju) 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方可以免除賠償(chang) 責任。”杜軍(jun) 說。
杜軍(jun) 說,飼養(yang) 的犬隻致人損害,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能夠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條件較為(wei) 嚴(yan) 格。這也表明養(yang) 犬一定程度上也是“養(yang) 責任”。
統一烈性犬致人損害裁判標準
對解決(jue) 犬隻致損民事責任問題,人民法院在完善司法規則方麵有何舉(ju) 措?“實踐中,致人嚴(yan) 重損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險犬種。我們(men) 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重要環節,著重加強對烈性犬致人損害法律責任的規製。”陳宜芳在回答《法治日報》記者提問時說。
記者注意到,對於(yu) 烈性犬致人損害的法律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yang) 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於(yu) 禁止飼養(yang) 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飼養(yang) 人、管理人能否以受害人存在過錯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存在爭(zheng) 議。”陳宜芳說,最高法通過案例明確規則,並以總結相關(guan) 審判經驗為(wei) 基礎,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禁止飼養(yang) 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社會(hui) 對此廣泛認同,普遍認為(wei) 應當對烈性犬、大型犬等嚴(yan) 格管製和嚴(yan) 厲規範。
陳宜芳介紹說,目前,最高法正加快推進司法解釋製定和完善,嚴(yan) 格落實危險動物致損責任,統一裁判標準,解決(jue) 法律適用中的爭(zheng) 議;同時,為(wei) 養(yang) 犬人士提供行為(wei) 指引,引導其充分認識自己的社會(hui) 責任和法律責任,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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