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加班有加班費嗎 法院這樣判
居家“線上加班”加班費如何認定?記者2月18日從(cong) 北京一中院獲悉,一起“線上加班”勞動爭(zheng) 議案判決(jue) ,並入選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聯合發布的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法官對此予以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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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加班費這樣算
李某入職擔任公司運營總監,雙方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約定3個(ge) 月試用期工資標準為(wei) 每月2萬(wan) 元。2020年4月8日至次月28日李某任職期間,在非工作時間完成了回複設計方案、方案改進等工作。任職最後一天,公司以李某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wei) 由解除勞動關(guan) 係,未付加班費。
李某認為(wei) 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費等違法行為(wei) ,申請勞動爭(zheng) 議仲裁,後不服仲裁裁決(jue) ,遂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19670.5元、雙休日加班費26331元等。一審法院判決(jue) 該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1萬(wan) 元等。
該公司提起上訴。北京一中院法官認為(wei) ,線上加班費應結合勞動者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標準、工作內(nei) 容等因素認定。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製度。《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勞動爭(zheng) 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ju) 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李某工作特點為(wei) :公司領導發出指示後,其需短時間內(nei) 向領導回複設計方案、工作需求、方案改進等。結合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證明其下班後從(cong) 事公司的工作,可認定李某存在延時加班的事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嚴(yan) 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此案中,僅(jin) 憑該微信內(nei) 容無法證明李某具體(ti) 的加班時長,法院還結合李某自述公司考勤時間及其工資標準,酌情確定該公司應向李某支付延時加班費1萬(wan) 元。故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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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線上加班?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聯合發布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時指出,積極應對數字經濟下新型工作方式,規範新型報酬支付方式,明確用人單位變更工資支付方式應與(yu) 勞動者協商一致,確立線上加班費認定規則,保障勞動者及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
“線上加班”發生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線下轉向線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點,不同於(yu) 傳(chuan) 統意義(yi) 上在用人單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單位難以對勞動者進行實時監督管理、勞動者亦難以舉(ju) 證證明其加班時長等難題。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認定“線上加班”加班費時,以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占用其休息時間為(wei) 認定標準,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標準、工作內(nei) 容等因素,酌情認定勞動者的加班費,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線上加班”發生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線下轉向線上;存在用人單位難以對勞動者實時監督管理、勞動者亦難舉(ju) 證加班時長等難題。
是否構成“線上加班”?可從(cong) 兩(liang) 方麵判斷:
一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提供勞動,且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通過社交媒體(ti) 開展單次較長時間線上溝通或會(hui) 議,或一定時間內(nei) 就工作內(nei) 容頻繁溝通,或線上工作具有明顯周期性或固定性特點的,可認定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可認定為(wei) 加班。
二是工作內(nei) 容。應當是在用人單位安排下提供勞動,且須確認勞動者提供了實質勞動,若僅(jin) 是偶發性的一兩(liang) 句簡單溝通,不宜認定存在加班事實。
法院認定“線上加班”加班費時,以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占用其休息時間為(wei) 認定標準,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標準、工作內(nei) 容等因素,酌情認定加班費,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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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不能成為(wei) 糊塗賬
民生利益無小事。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最關(guan) 心的權益。“按時足額”何解?就是要把該給勞動者的報酬實打實地及時發、足額給、送到位。加班費是勞動報酬的重要組成,本該位居按時足額發放之列。但一直以來,有關(guan) 加班費的爭(zheng) 議糾紛層出不窮,搭上互聯網快車後,問題變得更加複雜。不同於(yu) 傳(chuan) 統意義(yi) 上在單位的延時加班,在數字經濟新型工作方式之下,存在用人單位難以對勞動者進行實時監督管理、勞動者亦難以舉(ju) 證證明其加班時長等多重難題。因此,對於(yu) 線上加班怎麽(me) 認定、費用如何支付等問題,亟待厘清邊界、明晰規則。
對此,典型案例具有風向標作用,為(wei) 破解線上加班難題提供了參考答案。在此次發布的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中,李某訴某文化傳(chuan) 媒公司勞動爭(zheng) 議案具有示範意義(yi) 。此案以法之盾給勞動者撐腰,為(wei) 線上加班應支付勞動者加班費寫(xie) 下重要一筆。
明確了“應該給”,解決(jue) 好“怎麽(me) 給”至關(guan) 重要。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認定“線上加班”加班費時,以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占用其休息時間為(wei) 認定標準,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標準、工作內(nei) 容等因素,酌情認定勞動者的加班費。這無疑為(wei) 線上加班認定難題提供了解題思路。值得一提的是,近日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工作牽出的“隱形加班”案刷屏網絡,該案判決(jue) 創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實質性”原則和“占用時間明顯性”原則作為(wei) 對“隱形加班”問題的認定標準,也具有啟示借鑒意義(yi) 。不可否認,現實中線上加班、隱形加班等複雜情形,給加班費的認定、舉(ju) 證等提出了挑戰。但問題不容回避,必須把加班費這個(ge) 民生問題解決(jue) 好,才能讓勞動者合法權益更有保障。
線上加班費,這筆賬不好算,但也不能成為(wei) 糊塗賬。職場新生態呼喚法治新保障。必須順應時勢和現實需要,在司法實踐中積極創新探索、不斷總結提煉,持續尋求最優(you)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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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離線休息權”
據報道,自2021年6月開始,多家互聯網公司相繼宣布取消“大小周”製度,並出台禁止加班規定。特別是,一家互聯網企業(ye) “試點強製下午6點下班”的話題衝(chong) 上了熱搜,引起熱議。
有人表示支持,認為(wei) 其打響了互聯網企業(ye) “反內(nei) 卷第一槍”;也有人提出疑問,認為(wei) 這本就是勞動者應有的權利,不值得宣揚。
然而,現實情況卻是,在一些企業(ye) ,特別是互聯網行業(ye) ,加班現象並未得到根本性遏製。越來越多的人發現,雖然自己已經離開了單位,卻還處於(yu) 工作的狀態。“線上加班”無疑會(hui) 對勞動者的權益造成損害。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如果隻是表麵上6點從(cong) 公司下班,而回到家仍要繼續工作,又有什麽(me) 意義(yi) 呢?
可見,要“線上加班費”,更要“離線休息權”。
首先,相關(guan) 部門應規範勞動基準設置,監督落實關(guan) 於(yu) 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麵的製度標準,同時賦予勞動者集體(ti) 談判的空間、落實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權利,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在數字化時代的大背景下,勞動形態趨於(yu) 靈活,工時製度愈顯彈性,需重點關(guan) 注工作時間的認定和規範問題。勞動者權益保障成為(wei) 係統性工程,建議盡快完善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比如,將工時基準的保障納入勞動保障機製的整體(ti) 升級改造,並引入“離線休息權”。勞動保障部門及工會(hui) ,應依法對企業(ye) 的“隱形加班”行為(wei) ,進行有效地規範和監管,提高違法成本。據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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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人為(wei) “群”所困
公司大群、片區群、部門群、門店群、項目群、整改反饋群……春節前夕,在福建省福州市一家連鎖餐飲店做門店督導的俞欣,想要把和寶寶的合影發給在江西老家的父母,但當她不斷下拉微信頁麵,翻閱無數個(ge) 群組後,好一會(hui) 兒(er) 才找到家庭微信群。
“我的生活被工作群給淹沒了。”俞欣置頂的微信工作群多達56個(ge) 。對於(yu) 從(cong) 事門店督導、每天“萬(wan) 步走”的她來說,比巡店之路還要漫長的,是在各種群聊裏“爬樓”。
“2018年剛開始幹門店督導時,每月管5家連鎖門店,把巡店中發現的問題通過微信群發給門店管理團隊,整改後門店再將整改圖片發到群裏,一來一回,效率提高了不少。”可如今,俞欣每天要巡查的門店達13家,一天下來,數十個(ge) 工作群“輪番轟炸”,她每天收到的群消息達1200多條。
有機構發布職場人加班現狀調查報告顯示,近六成受訪職場人表示自身處於(yu) “靈活機動加班”機製中,84.7%的職場人在下班後,仍會(hui) 關(guan) 注工作相關(guan) 信息,“隱形加班”成困擾。
律師說法:福建金磊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家焱認為(wei) ,勞動者付出了實質性的勞動內(nei) 容或者使用社交媒體(ti) 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明顯占用了休息時間的,應當認定為(wei) 加班。加班費應當以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占用其休息時間為(wei) 認定標準,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標準、工作內(nei) 容等因素酌情予以認定。工作群聊也應嚴(yan) 守8小時工作製,讓勞動者享有“離線休息權”。(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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